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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食品安全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课题

中国大陆不安全食品成因浅论

〖摘  要〗不安全食品让中国大陆的老百姓感到恐惧。导致不安全食品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企业信用缺失,市场调控失灵,政府监管不到位,执法存在漏洞,处罚不够严厉等。适应食品供应链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是保证中国大陆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食品;不安全食品;原因;保障机制

食品安全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课题,关系着人类经济社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随着食品供应链越来越全球化的发展趋势,食品安全问题已引起全世界的普遍关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政治关系也有影响。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食品消费大国。“民以食为天”,近几年来中国大陆的老百姓真正感受到了食品所带来的有如天塌下来一般的恐惧,不安全食品接二连三被发现,如含瘦肉精的猪肉、掺毒油的大米、用福尔马林泡过的牛百页、以敌敌畏为佐料的金华火腿、用农药泡过的海鲜、用毛发水兑制的酱油、用甲醇勾兑的白酒、用药物催熟的水果、带有剧毒农药的蔬菜、假的鸡蛋等等;可以说,不安全食品已涵盖了包括水米油盐酱醋茶等最基本生活用品在内的很多食品。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造成畸型大头娃娃的事件使人们感到不安全食品已经进一步渗透、甚至于尚在襁褓中的小宝宝都难避其害。⑴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影响更为广泛,4月5日中国质检总局宣布发现30家生产企业的88种食品及添加剂被查出含有致癌物质苏丹红。⑵甚至还有更为惊人的消息:中国16种传统食品致癌胜过苏丹红。⑶不安全食品的影响似乎一浪高于一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反映强烈。新浪网曾结合苏丹红事件组织一次网上调查,在75643名参加者中,占93.82%的人认为中国的食品安全状况是“不安全”。⑷中国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消费者对任何一类食品安全性的信任度均低于50%。⑸中国食品网和食品论坛公布的“中国有毒食品大全”中罗列的有毒食品就有55种之多,⑹而没有包括进去的有毒有害食品以及其他不安全食品的数量则仍是一个未知数。怪不得有人质疑:“怎么到处都是有毒有害食品?”“到底还能不能找到安全食品?”这样的问题虽然有点刻薄,但它反映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和极大担忧。
滋生不安全食品的因素错综复杂,牵扯到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领域,涉及到食品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诸多环节。这一问题既属于因科学技术的适用和经济发展所引发的问题,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所导致的结果。可以看出,不安全食品的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在建立法治国家今天,这一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导致不安全食品的原因主要有:
1.非法追求利润最大化观念恶性膨胀造成企业信用缺失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缺失是出现不安全食品的最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目的是追求尽可能大的利润,因此,想方设法努力降低成本是可以理解的,其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如何决择、怎样降低成本。应该生产什么、销售什么,企业有自主权;他们完全有不产不卖有毒有害食品的权利,他们完全可以造福于社会、为百姓的幸福生活提供美味佳肴。但令人震惊的是,许多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本不讲职业道德,非法生产经营,有的简直可以说是丧尽良心、谋财害命。
为什么会这样呢?中华民族过去是很重视道德观念和因果报应的,强调“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等等。但是,现在这些东西在中国大陆已经很少人讲了,对报应的崇尚和对神灵的信仰更是被一些人当成另类甚至于遭受打击迫害。
突破了好坏、善恶、报应观念在心理上的约束,中国大陆食品生产经营者变得无所畏惧,为所欲为。一个不讲诚信的企业难以在市场上生存,这个道理恐怕谁都明白,但对于一些在心理上已经没有任何约束和顾忌的食品生产经营商来讲,诚信已经成了无关紧要的东西,因此,他们敢于冒险,敢于践踏法律,甚至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为了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他们在食品中加入禁用的物质,或者明知食品有毒有害而照常经营。阜阳劣质奶粉一案就属于这种典型,明明知道奶粉是用于婴儿补充营养的,但却偏偏提供了不符合要求的劣质有害的奶粉,直接导致了229名婴儿营养不良,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而死亡的婴儿达12人之多。⑺又如苏丹红事件,在苏丹红的危害已经公之于众的情况下,中国市场上竟没有一家企业主动向消费者发出警示或者主动向执法部门通报情况;人们所见到的只是刻意的隐瞒,百般的狡辩,千方百计地推卸责任;更有甚者还借助苏丹红事件为自己做“免费广告”或者谋求不义之财,对给别人造成的损失视若无睹、却要求其他企业为其做出巨额赔偿。
2.法定鉴定标准滞后导致市场调控失灵
市场经济要求有高度灵敏的市场调控手段对资源进行配制,这就需要以法定鉴定标准的存在为前提;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标准也就没有市场调控。
当苏丹红事件真相揭开之时,很多企业觉得很委屈:自己的产品出厂前都经过了质检部门检测,证明是合格的,检验报告上也没有“苏丹红”这一指标,但现在却要该企业承担责任。而质检部门也显得无所适从:国家没有出台统一的“苏丹红”检测标准,检测机构也很难拿出100%的标准样品,最终的检测结果很难找到标准依据。其实,早在1996年,中国就已经出台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明令禁止在食品添加剂中使用“苏丹红”,但至今没有相关检测标准。在此次“苏丹红”事件中,检测食品是否含有“苏丹红”的主要依据就只能借助欧盟的标准。
从近两年发生的几起不安全食品事件来看,大多是因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造成的。中国大陆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2个品类1500多种,但真正制定国家标准的只有250种;许多国外早已禁止使用的、被确定具有潜在致癌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国内仍然被允许使用。而质检部门抽查检测食品时,往往要依据这些标准判定其是否合格。在这样的标准下,监控力度可想而知,安全隐患势在必然。
中国是世界上农药、化肥滥用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的农药、兽药被非法使用现象非常严重,由此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而对化肥、农药、矿物质、环境污染物等物质导致的食品不安全的评价标准同样非常缺乏。目前,中国大约有食品卫生标准500项,这只是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食品卫生标准数量的1/8。中国对允许使用的136种农药制定了相应食品中的残留量标准,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和欧盟制定的相关标准分别为395、489和1176个。中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接轨的程度也很低,采用国际标准的还不到一半,而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英、法、德等国采用的国际标准已达80%,日本更是超过90%。⑻
此外,在中国法定食品安全标准中,大多是生产和加工环节的标准,流通环节的标准只占1/20。显然,要对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市场调控和具体监测更难以实施。
3.政出多门导致执法随意性和监管不到位
中国有着庞大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包括质检、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出入境检疫、城管在内的多个部门都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息息相关。但事实上,正是因为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出现了交叉,导致了执法主体模糊、多头分散管理的混乱局面。有时一个环节多个部门插手,有时多个环节一个部门监督,整个体制错综复杂。人们曾有“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说法,其实这就是食品监管状况的一个缩影。有收费的项目,大家争着去做;需要较多资金和技术投入的项目,大家都不肯涉足;取得成绩了,大家抢着报功;出现安全问题了,谁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近几年来,工商、质检等部门集中查处了不少假冒伪劣产品,诸如劣质奶粉、毒酒、假冒食用油等,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对于食品内在成分和含量是否合格的查处却很少很少。难道食品内在成分和含量方面没有问题吗?当然不是,但是由于查处食品内在成分和含量是一件吃力而见效慢的事情,因此,大家都不愿意去查处。
所以,尽管在这么多双眼睛的注视下,威胁人们健康和生命的无数作奸犯科之人依旧安然无事。为什么“苏丹红”、“禽流感”等威胁人身健康的事件是由国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首先揭出,然后才引起中国的重视的呢?如果不是英国掀起了“苏丹红”风波,有关的企业或许至今仍然在生产“苏丹红”原料或者含有“苏丹红”的食品,而中国的老百姓也仍然在吃着含有“苏丹红”的食品,还不知道要吃几年、十几年还是几十年;如果不是世界卫生组织及外国在查处“禽流感”方面的重视及压力,如果没有外国专家多次发出“禽流感”病毒一旦变异为可在人际间传播的病毒、将威胁数百万人生命的警告,⑼中国大陆可能还是把“禽流感”称为“鸡瘟”而没有进一步考证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4.法制不健全留下了诸多执法漏洞和空隙
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构成了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要杜绝有毒有害食品就必须使这个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监控,保证都不会出现安全隐患,就要求整个过程都有法律加以调节。
应该肯定,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已初步奠定了食品安全保障的基本框架,但也存在着不少缺陷。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农业、卫生、工商等多个部门,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动物防疫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几十部法律法规中,显得散乱零碎。这些法律法规并不能涵盖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的食品监管、在一些环节留下了法律真空,比如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就缺乏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而有的环节又存在交叉,如在生产环节有卫生、质检双部门管理,在流通领域有农业、卫生、质检、商务等多部门参与。由于部门利益作怪,原来由部门提出草案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互相打架、互相扯皮的现象也客观存在。同时,在制度建设上,近年来为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一些重要的制度,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制度、食品安全危机处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赔偿制度、不安全食品处理制度等重要内容尚未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食品安全保障制度还存在一些空白。这种状况为执法工作者留下了许多漏洞和隐患,为违法者留下了规避法律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不少空隙。
5.罚不当责使有关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不安全食品之所以肆意横行,与对制假贩假的处罚机制也有着很大关系。一直以来,中国大陆对制假贩假者的处罚较轻,基本上采取了捣毁、查封、停业整顿、罚款的模式,而罚款过后的监管则处于一种松软状态。处罚不严加上追综监管不到位,因此一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与一些国家一旦查处、永远逐出本行业或者做出使当事人倾家荡产处罚的严酷做法相比,这种不痛不痒的处罚手段很难从根本上震慑奸商、有效阻止其繁衍再生。阜阳奶粉案如果不是媒体曝光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注意,穷追猛打,造假、售假者可能只是被罚款结案了事。最近四川也有一例。雅安市芦山县公安、工商、动检三部门联合执法时查获一车数吨硫磺笋。硫磺笋沾附有大量的二氧化硫,会伤害肝脏和消化功能;人食用此笋后,会出现呕吐、腹泻、恶心等症状,甚至致癌,因此,这种笋绝对不能流向市场、应予以销毁。但在初步认定该笋硫磺超标600%,且行为人自己承认非法制作、运送硫磺笋的情况下,县工商局局长却做出罚款一万元后放行的处罚决定。此事引起当地知情者强烈不满。⑽
实际上,什么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应该如何处罚,在不少法律法规中已有明文规定。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至条四十八条也是对一些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情形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九条同样是对一些违法行为的罚则。至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所做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如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3种法定刑,其中“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还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些罪名同样可以适用于对一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所进行的刑事追究。但不幸的是,在现实中,真正有效适用这些条款进行法律追究特别是刑事处罚的案例并不多。从某种意义上讲,与有法可依相比,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3方面更有实际意义,但实施起来也更难。
食品安全关系着国计民生,保障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求,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当人们感到不安全食品的状况已经到了难以承受程度的时候,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就成了迫在眉睫之大事了。近年来,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以保护国民健康为第一先决条件,相继出台了食品安全法。为了保证食品每个环节的安全,很多发达国家建立了完备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相比之下,中国大陆在食品安全领域起步较晚。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深入分析不安全食品成因的基础上,中国应该急赶竟超,尽快制定《食品安全法》,并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的力度,构置多层次全方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真正为老百姓提供一种安全、可持续的生存环境,以造福于全人类及子孙后代。

[ 参 考 文 献 ]
⑴ 文雪梅.食品安全:赌不起的明天[N].中华工商时报,2005-04-06,(5).
⑵ 原国锋.30家企业样品含苏丹红[N].人民日报,2005-04-06,(5).
⑶ 傅旭明,段卉.“苏丹红一号”后食品安全要关注什么[N].中国经济时报, 2005-03-30,(4).
⑷ 胡小松.“苏丹红”可怕吗[J].中国新闻周刊,2005,(12).
⑸ 食品零售企业99%无检测中心 食品安全问题多多.
中华零售网
⑹ 且慢下口!中国55种有毒食品黑名单.
网易
⑺ 同⑴.
⑻ 食品安全监管链条断在哪儿[N].市场报,2005-04-08,(2).
⑼ 近400专家聚首论防禽流感[N].广州日报,2005-11-8,(A10).
⑽ 涂劲军.硫磺笋超标600% 工商局罚款放行[N]. 华西都市报,2005-10-11,(1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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