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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投稿新闻监督在目前对我们的社会有其十分积极的意义

浅论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摘要:近几年来,随着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我国社会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以及我国司法界公开审判原则的逐步落实,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与监督也日益加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争论。作者认为:在现阶段强调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还为时过早。媒体监督在中国目前低程度的司法独立下,并无对其发展产生阻碍,恰恰是起到正面作用,有助于促进我国司法独立的高程度实现。
关键词:司法独立;媒体监督
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这表明深圳市以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据悉,深圳的这一做法在全国首开先河。
  。所谓新闻媒体,就是指传播新闻、知识与信息的媒介和载体,具体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以及日益发展的计算机网络等。而媒体监督,就是指上述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在西方国家,媒体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媒体作为传达民意、宣扬民主的喉舌,通过它来监督促政府决策和司法公正的理念一直被奉为民主的圭臬。近几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重点由立法转向司法,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表现越来越浓厚的兴趣,上演的角色也越来越显得重要。在今日中国大陆的治国理论中,新闻舆论监督具有比西方国家更为重要的地位和责任,以致有人将新闻舆论监督视为我国现行六大监督体制的一种。 近期来比较有轰动效应的案例的莫过于前段时间刘涌案,这一事件被公认为媒体监督司法审判的一次漂亮战役。一个长期通过打砸砍杀等暴力手段聚敛钱财的黑社会老大,不但是一个企业集团的董事长,竟然还是人大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其为首的犯罪团伙为害社会,情节恶劣。由于这一案件极具新闻价值要素,导致了媒体的大力关注。当刘涌在辽宁省高院的二审中由死刑改判为死缓,其团伙另一成员却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时,《外滩画报》、《南方周末》等媒体纷纷发表文章,强烈质疑辽宁省高院的判决,加上网络媒体的转发,由此引发了极为热烈的舆论氛围。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对已经终审的刘涌案进行了提审,并判处刘涌死刑。事后,人们普遍认为是媒体的舆论监督发挥了重大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我国社会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媒体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争论。媒体监督可能对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有学者认为,“现代大众传播工具如新闻报纸、无线电与电视等之发达,往往对于法官独立性构成威胁。由于大众传播工具对于司法领域之报道,而对司法之影响程度亦日渐上增,因为整个社会舆论,均为大众传播工具所控制,有些法官之审判,就可能受此等组织之传播系统所控制之舆论所左右,而失却独立审判之立场。” 也就出现所谓“报纸审判”、“媒体审判“现象。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符合中国目前的司法制度状况,媒体监督在中国目前低程度的司法独立下,并无对其发展产生阻碍,恰恰是起到正面作用,有助于促进我国司法独立的高程度实现。有学者认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有天然的的排斥性。笔者觉得这种理论值得商榷,至少在放在中国现阶段的司法制度下显得不够准确。按笔者的理解,司法独立是一个动态的,渐进的,不断克服外部因素,由低程度向高程度发展的过程,从而最后达到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在这发展过程中,所克服的外部因素必然存在影响力由大至小的次序。司法独立的程度发展到什么阶段,就面临相应大小影响力的外部因素。如德国学者在界定司法独立时,按影响力大小将独立而不受干涉分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 在这个界定看到,“独立于新闻舆论”排在整个排序的靠后位置,也就是说德国的司法独立程度在发展到较高水平的时候才会面临独立,排斥于新闻舆论的问题。那么,中国的司法独立程度到底发展到什么程度,现阶段面临影响力最大的因素是什么,是否到了独立于新闻舆论的时候?
笔者认为,中国目前的司法独立程度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抛开内部因素,从外部因素来说,所面临的的最大障碍是以下两个个方面。1、行政权。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曾说过"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我国司法独立的最大阻力来源于巨大的行政权,这是我国长期的封建历史传统形成的,中国几千年来,司法与行政不分并从属于行政,因而行政干预司法成为我国的一个历史传统,并在今天仍有一定影响。在一枝独秀的行政权的阴影中,即使立法权也从未得到过健康的伸展,它和司法权一样一直蜷缩和依附于行政权的母体。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是,各级法官由同级人大任命,实际上是由同级党和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任命的,法官的工资由同级人民政府中的财政部门支付,并且这种供给的多少没有任何法律约束,以致司法权不得不依附于行政权。结果是法院在中央不能独立于党中央、国务院,在地方不能独立于各级的党委和人民政府,在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常常要把保障行政权和实现行政目标放在重要地位,某些地方法院根据本地方行政机关的要求,而提出对本地区的发展“保驾护航”,以至于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出现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受制于当地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难以得到切实保证。宪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成了一个摆设。相当多的司法不公,其本身不是法官素质低的原因造成而是由于当地政府施加影响。
 2地方党委。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实质权力关系上,国家机关必须接受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司法工作也不例外。这是毫无疑问的,“但这种领导,主要应是政治上支持和“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党的十五大报告)。这种领导也主要是党中央对司法工作在方针、政策上的政治思想领导,而不是对司法权的直接干涉。”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司法机关基本上受命于党委,成为党委的附属产物,地方法官的任免权掌握党委手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党委经常性直接过问案件情况并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审理。更有甚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个人情感给案件打批条,这在表面上看似乎迎合了某些人所谓的"绝对服从党的领导"需要,事实上这种"以党代审"的做法导致的部分办案不公,反而使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大打折扣,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成为导致腐败的诱因之一。
司法独立的核心是政治因素的影响。这是根本性,关键性的影响。只有先独立于政治因素,才能谈得上较高程度的司法独立,才能谈如何摆脱其他因素的问题。中国的司法独立远未摆脱党政力量的干涉,还处于初级阶段,还远远谈不上新闻监督是否影响司法独立的问题。在目前司法现状下,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还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现阶段的司法独立水平下谈新闻监督的问题,打个不大恰当的比方,就好比一个人要越过一块布满地雷的空地去采摘对面的苹果,先不考虑如何排雷,而思考如何爬上苹果树的问题,即不现实又显得可笑。故笔者认为,新闻监督与现阶段的中国司法独立不存在排斥的问题,新闻监督对其产生影响的“司法独立”,是高水平的,趋于成熟的,不是中国目前下的司法独立。
另一方面,新闻监督在目前对我们的社会有其十分积极的意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舆论监督的威力正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各种问题公之于众,让舆论的阳光驱散恣意的阴霾,让滋生腐败现象的霉菌难觅藏身之地。  ,贝卡利亚说过“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哦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 这里可以看出,贝卡利亚十分强调公开审判的重要性。审判公开是舆论监督的应有之意,而审判公开的目的之一便是借助舆论来促进审判公正,制约监督司法权的正当行使。
在我国独特的国情之下,新闻监督确实对付司法腐败的是一件强有力的武器,媒体舆论对某些案件的监督的确有助于司法权更加客观公正地行使,尤其是在一些普通百姓告状无门,需要一些记者仗义执言,振臂呼吁的时候。当这些报道一经披露,有的领导见报后怒不可遏,奋笔批示,巨大压力之下,司法机关于是迅速作出处理,公平和正义从此得以伸张,这往往成了现实社会解决问题的无可奈何的一种方式。媒体监督的结果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从而使“久拖不决”的问题得到解决,这正是舆论监督在中国这个独特国家独特时期的独特作用。中国的司法独立面对的最大问题是如何抵制当权人的各种干涉,很多时候,正是由于新闻媒体的介入,抵抗了行政,地方党委等各种权利的干涉,遏制了暗箱操作,促进了案件的公正独立审判。从这个角度看,这难道不是促进司法独立的一个因素吗?
有人担心新闻监督会出现上述的“报纸审判”,“媒体审判”问题。但到底什么是报纸审判?我国是否存在着报纸审判?如存在是否有对司法独立审判造成负面的影响?笔者对此持保留态度。按照笔者的理解,所谓报纸审判,无非是公众对案件的性质,曲直是非进行的评判,至于审判公正,关键还是在于法庭、法官能坚持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识。一位真正独立,完全对法律负责的法官如果能够抵抗强大的党委,政府的行政干涉的话,这种来自公众的声音不会对他造成任何的干涉。更何况,中国历来没有新闻监督的传统,新闻监督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生事物。面对司法权,中国的媒体其实都很慎重、很自觉,像国外同行那样“出格”的行为还没有发生过。真正由媒体监督揭发出来的大案要案、司法不公现象还是少数,重大批评性报道大多是由司法机关定案后,获得地方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报道,总的说来新闻记者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还处于被动的状态。媒体报道难、媒体监督不力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象。
从辩证的角度出发,我们认识到,任何事物都有其积极与消极的一面,人们选择一样事物,所权衡的是这件事物对其利大还是弊大。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新闻监督的利无需多说,而弊呢?笔者认为,至少在目前,还没有显现出来。当前,在中国大陆社会的转型时期,我们所谈的司法独立,应侧重于谈独立于政府、独立于党委、甚或独立于人大,而不能讲独立新闻监督。相反,因为新闻监督在目前司法独立的过程中能够帮助其抵御最大影响力的因素——政治因素的影响,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应当适当强调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机关应给予积极的支持,给媒体报道一个宽松的环境。有朝一日,当我们发现,必须考虑新闻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时,那必定是我国的司法独立水平已达到一个很高的高度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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