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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一体化与欧盟宪法之思考——评《欧洲宪政》

摘要:欧盟宪法草案的出台,可以说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大飞跃,同时也对传统的宪法理论提出挑战,引发了热烈的讨论:欧盟究竟有没有制宪权抑或制宪能力?其制定的宪法草案是不是通常所指的法学意义上的宪法?本文通过对《欧洲宪政》一书的评论,阐述了欧洲一体化与欧洲宪政的发展历程,并对传统的宪法理论提出了新的看法。
关键词:宪法 制宪权 欧洲一体化 
 
宪法是什么?不同国家、不同时代或不同学派的宪法学家对它进行了不同的定义。但不管哪种传统的关于宪法的概念,都离不开国家这一基本因素。正像约瑟夫·伊森塞所说的那样:“没有国家的宪法是无法想象的,国家是宪法的内容也是它的条件”。何华辉先生则认为,“宪法是集中体现国家意志的国家根本法”,德国欧盟制宪怀疑论的著名代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前任法官Paul Kirchhof和Dieter Grimm认为,同一国民、文化以及共同疆域和历史经历是立宪前提。但是,2003年6月,欧盟制宪筹备委员会通过了欧盟第一部宪法草案,《欧盟宪法条约》草案已经在2004年6月18日的欧洲理事会和政府间会议上获得通过。l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首脑在意大利首都罗马正式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
欧盟宪法草案的出台,可以说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大飞跃,同时也对传统的宪法理论提出挑战,引发了热烈的讨论:欧盟究竟有没有制宪权抑或制宪能力?其制定的宪法草案是不是通常所指的法学意义上的宪法?
对于上述争议与挑战暂不讨论,我们先看一下美国纽约大学教授,让·莫内国际与地区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约瑟夫·威勒的《欧洲宪政》。《欧洲宪政》一书收录了约瑟夫·威勒十年间完成的与欧洲一体化的法律、政治有关的一些著名文章。威勒批判的评述了欧洲一体化的目标和手段。他认为,生活在欧洲联盟的人们虽然由于欧共体法而获得了法律赋予的更大的权利,但是他们作为公民的地位却相应的受到削弱。尽管欧洲联盟在实现战后和平、重振欧洲繁荣等历史目标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功,但是,今天的欧洲联盟由于失去了最初那些卓越的理想而可能变成典型的以“公共饮食与娱乐”为目标的世纪末的政治象征。
作者在其序言中建议道,假如不能通读所有的文章,有三篇文章是值得一读的:第一章“我们会去做,然后倾听”,第二章“欧洲的转型”,第十章“成为欧洲公民:爱的本能与文明”。另外,笔者个人认为再加上第六章“欧洲立宪主义的改革”共同构成了这本书的框架和最核心的东西,也是对研究今天的欧洲宪法宪政最具意义的篇章,这是本次书评的重点。
第一章,导论:“我们会去做,然后倾听”
“摩西记下了上帝所有的话……他携带着契约的经文并当众朗读,而他们说,上帝所说的我们都会去做,然后倾听。”
按一般的思路,应该是先倾听,理解了或不理解,然后去做。作者对于上面看着像本末倒置的做法的解释正说明了欧洲一体化、欧洲宪政发展的进程。欧洲的历史就是一部统一与分裂的历史,特别是一战、二战都爆发于欧洲。伤痕累累的欧洲进行了反思,旧的制度与秩序受到强烈的质疑。新的欧洲建设蓝图给人们带来了美好的想象,它可以让人们对痛苦不堪的过去进行重新解释,而且向人们展现了一个新的充满繁荣与和平的希望之地。它的规定是概略性的,全面填充新秩序的内容尚须假以时日。自身利益与某种形式的理想主义、想象以及实用主义结合起来,促使人们接受了新秩序,进而共同接受了在法律体系和共同惯例中确立起来的内涵。这就是一代欧洲人及其领导人的“先做后谈”的精神。
但作者认为,“结果并不是一种没有成文宪法的立宪主义的欧洲法律秩序,而是相反,它是这样一种宪法性法律秩序:其宪法理论尚未形成,其长期的、超凡脱俗的价值尚未得到充分论述,其本体因素被曲解了,其社会根基与合法性也非常可能出现问题。”
从这段在序言中的评论中可以看出,作者对欧洲一体化所持的是一种不太支持的态度,至少有些怀疑,在以后的其他章节中这种态度更加明显。对此,笔者是持反对意见的,这在后面将加以论述。
作者开篇便提到了:“在所有政治体的历史上,在集体意识中,都有一些难忘的、与宪法秩序的重大变迁相关的宪政时刻。…那么,欧洲联盟的历史上有那些重大的宪政时刻呢?….在笔者看来,《马斯特里赫条约》及其影响首当其冲。”作者的解释是,《马约》的通过引起了公众的反映与公开争论,所有成员国的公共舆论都不再愿意将欧洲一体化奉为正统。
而在笔者看来,这一时刻应该是欧盟25国领导人聚会意大利首都罗马,在当年6位西欧国家领导人签署《罗马条约》的地点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这并不是历史的重复,25国与6国相比也不仅是数字的差异,这次历史性的聚会表明欧洲一体化道路上又树起了新的里程碑,大欧洲进程又掀开了新的一页。如果作者在知道这一情况后,会不会对他的理论进行修改?
第二章,欧洲的转型
在这一章中,作者概括并分析了欧洲各国从当初的欧洲煤钢共同体到现在的欧洲联盟的发展历程。在分析的过程中,作者集中精力分析了单一制政体中在作者看来是宪政主义的两个关键性的结构问题。(1)中心的政治权力和外围的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中心的法律规范与政策和外围的法律规范与政策之间的关系;(2)在共同体和成员之间划分实质性权能的原则。
作者将欧洲的转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基础阶段,从1958年到70年代中期。法学家将这一基础阶段称为欧洲宪政建设的英雄时代,称为联邦制欧洲奠定基础的时代。因为在这一阶段欧洲法院逐步确立了四个原则:直接效力原则(共同体法在适用范围内应被视为等同于成员国国内法),最高效力原则(共同体的法规高于成员国的国内法),默示权利原则(如果某些权力是共同体为实现其合法目标所必不可少的,那么这些权力就应被默示为属于共同体),人权原则(这是一个令人振聋发聩的宪法性变化,它使得欧洲法院有权对违反基本人权的共同体进行审查)。政治学家则将这一阶段描绘成欧洲一体化进程历史上的最低点,是超国家主义分崩离析的时代。
笔者的观点是,必须将上述两种对立的观点辨证的来看待,由于法律与政治的相互作用,构成了欧共体法律结构和政治进程最根本的特点。正是这一特点解释了欧共体在大多数时期保持独特性和稳定性的原因:这个政体达到了一种只有在完全成熟的联邦制国家(对于现在的欧盟是属于联邦还是邦联或是一种超国家的共同体存在很大分歧)中才可能实现的一体化(如美国),但这个政体中的成员国并未受到威胁,反而得到加强。
第二阶段,管辖权与权能的嬗变阶段,从1973年到80年代中期。这段时期通常被看成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停滞时期,人们把大部分精力都用于那些为挽救日益受到损害的制度框架上。而作者却认为正是在这个政治停滞发展的时期,欧共体的宪政体系中又发生了一次大规模的嬗变。与基础阶段的宪政改革相比,对这次嬗变,人们的关注比较少,但它却关系到欧共体和成员国之间权能划分的原则问题,这就是列举权力的严格性和灵活性的变化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欧共体的权能扩大了。
作者认为基础阶段发生的宪政革命几乎是不可逆转的,而这次嬗变则不同,它也许会受到制约。笔者不赞同作者的观点,笔者认为这次嬗变与基础阶段的宪政革命一样是必然的,是欧洲一体化进程所不可避免的。虽然1973年的石油危机表明,欧共体对外尚不能采取一致立场,对外由于成员国之间的不和谐给决策程序带来沉重的负担,但这依然无法阻止欧洲一体化的进程。而且,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事物发展过程是螺旋上升的过程,所以事物发展过程中出现挫折甚至倒退都是正常的。就像现在虽然法国和荷兰全民公投否决了欧盟宪法,但依然无法阻止欧洲一体化进程一样。笔者在后面将对这一问题另加叙述。
第三阶段,从1992到现在(不知何故,作者忽略了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这一阶段)。随着欧共体成员国的增加,“达成完全一致”的原则实际上让欧共体疲惫不堪,于是在1992年,成员国就多数表决机制达成一致(当然,该机制并不是对所有问题的)。作者对多数表决是质疑的,并从这一机制是否民主和合法进行了论述。但它已形成,并促进了一体化进程。作者还提出了一个亚国家主义的概念,认为它是欧洲近10年宪法和体制的特征,并认为亚国家主义即不符合宪法也不违背宪法。
在这里,笔者插入一个问题,那就是对欧盟的性质的分析。欧盟宪法草案出台以来,关于欧盟制宪成功与否的猜测与怀疑始终不断。这些猜测和怀疑聚焦在国家、宪法及主权三个问题上。传统的国家概念有两种解释,一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暴力组织,主要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组成。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它随着阶级而产生,也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自行消亡”;二是“指一个国家的整个区域”据此,领土和居民是构成国家的两个要素,根据国家的“二要素说”,从性质上说,欧盟显然不属于传统国家的范畴。关于欧盟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国家联盟、联邦或者是特殊构成体,与之同时的是伴随着的各种称谓,如“国际组织”、“超国家联盟”、“多层次治理体系”、“国家之外的治理体系”、“为完成共同任务而建立的特殊类型的联合体”、“国家联合体”等等。根据“二要素说”,国家以领土和人民的存在为先决,现在的欧盟不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也不是一个邦联,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同盟或联盟。但同时,其又带有联邦制国家的某些特征,具备邦联的外在形式,拥有一个联盟的名称。因此,现在的欧盟有点“像雨、像雾、又像风”。
第六章,导论:欧洲立宪主义的改革。
作者认为立宪主义是欧洲共同体的DOS或WINDOWS操作系统,它是一项进程的结果,并且经历了不同的版本。共同体过去被认为是由主权国家的政府按照国际法通过谈判缔结的,并由此产生了一个国际组织。立宪主义则认为,共同体已经发生了变化,创立共同体的文件不是一项受国际法约束的条约,而是受某种形式的宪法约束的宪章。立宪主义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深远的。它是一种操作体系,制约着治理本身的进程,而且共同体的所有行动纲领—包括经济的、社会的与政治的—都在这个体系中正常或不正常的运行着。这些共同纲领都有他们特定的内容,但都是已宪政为背景写下的,,并且都是以宪政为背景设计的。与其他任何东西相比,立宪主义能够最准确的表现欧洲一体化进程的特殊性。
笔者个人认为,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与欧洲宪政实现的过程是紧密相连的,他们互相促进,一方的发展以另一方的发展为条件,同时,一方的发展也促进另一方的发展。关于欧洲一体化与欧洲宪政(欧盟宪法)之间的关系将在后面详述。
第十章,成为欧洲公民:爱的本能与文明。
这是作者强烈推荐的一章,但笔者不想做过多的介绍。因为,尽管与作者的观点不太相同,但笔者认为作者在其他章节里还是比较客观的(尽管带有批判性)反映了欧洲一体化和欧洲宪政发展的进程。但在这一章里,笔者认为作者的主观性比较多(或许是文化背景的不同,或许是美国人对欧洲一体化的排斥),一言概之:他认为成为欧洲公民并没有给欧洲各国公民带来实质性的利益,甚至有不少害处。
笔者认为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来看,欧盟宪法的制定是有一个肯定的答案的。在2004年举行的欧盟政府问会议上通过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欧盟宪法条约的签署无疑是欧洲一体化道路上新的里程碑。法国国际关系研究所欧洲问题专家马克西姆·勒费布尔认为,欧盟宪法条约“以令人满意的方式”解决了欧盟决策机制、即权力分配问题。宪法条约对欧盟机构设置的改变,特别是欧盟外交部长这一职务的设立,将增强欧盟在国际舞台上的政治地位。作为世界上最成功的目标和价值共同体,欧盟制宪既是欧洲一体化进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欧洲一体化深化和扩大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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