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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道德法律化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 时代向社会主义道德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的道德状况与社会的发展和要求却大相径庭。不正之风蔓延滋长, 新的违法犯罪不断产生的种种不良现象,究其原因,无不与道德乏力有关。所以道德法律化是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法律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和地位都是道德所不能取代的。因此,要正确看待法律道德化问题。
关键词:道德  道德法律化  德法兼治

一、何为道德法律化
什么是道德法律化?顾名思义,道德法律化也就是道德具有了法律的属性。道德是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生活的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等观念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通过国家立法活动,将本阶段的意志和利益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和诱导,其实现方式主要依靠舆论督促、内心修养和习惯驱使,因而道德在社会职业和家庭生活中影响广泛而深远。但道德也有局限性,它对严重危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而法律则不然,它明文规定什么可以为、什么不可以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既有引导、推动作用,更有惩戒、防范作用。但法律并非万能,对虽“缺德”而不犯法的行为往往无能为力。可见,道德与法律都是规范人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但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准则,对行为的要求,不限于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而是包括着
共产主义道德的最高层次的要求。法律准则对行为的要求,则是一定社会的全体成员或全体当事人都能达到,且一定要达到的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显然,法律准则对行为的要求低于道德准则,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所谓道德法律化,也就是说,有必要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或者采取其他的方法,将占统治地位的一定(最低道德中需要使用强制手段)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或者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其目的是借以保障道德规范的实现,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
二、道德法律化与中国传统
法德兼治的思想在中国奴隶社会就已现端倪,为许多统治者所重视,无论是“以德配天”、“德主刑辅”的思想还是儒家的人治思想,都在不同程度上强调法、德两手在治国中的运用。法律以及形而上学的法律思想也随之产生。上古时代兵刑不分、刑罚一体,是不可能产生统一的法律思想。夏商时期,人们一致认为最高的刑罚来自于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认识的进步以及殷商代夏、西周代商的事实一再发生人们对神权产生了怀疑。为了继续利用神权加强主权,西周统治者吸取殷商统治者对人民过于残暴而亡国的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在这一基础上,产生了“礼治”、“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礼的范围很广,“夫礼者,所以定分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1]礼,无所不包,它既是西周初期基本治国方针,又是西周的根本大法;既是伦理道德的最高准则,又是司法行政的基本依据。
秦始皇只有法治,忽视德治,社会难以安定、发展,统治者的地位是难以巩固的。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隋唐,进入了鼎盛时期。但由于隋炀帝的奢侈腐化,滥用民力,忽视德治,隋朝仅存在37 年就被农民起义瓦解了。隋朝的灭亡为唐朝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唐朝统治者从历代王朝的兴衰成败中认识到“仁义,理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为理之有刑罚,犹指御之有鞭策也。人皆从化,而刑罚无所绝;马尽其力,则有鞭策无所用。由此言之,刑罚不可致理,亦已明矣。”[2]“求木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3]“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4]由于开明的君主采取“德主刑辅,以德为纲”的治国手段才成就了唐朝的繁荣盛世。
以上情况说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的“德治”思想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占有“独尊”的地位,在中国古代治国理念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传统的“德治”实质上是“人治”。传统的德治十分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
三、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与局限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 时代向社会主义道德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然而, 目前的道德状况与社会的发展和要求却大相径庭。现在社会上已经出现了道德滑坡、社会责任感下降的现象, 有些人唯利是图、见利忘义、见死不救, 看别人的灾难袖手旁观, 遇人问路还要报酬, 甚至出现了传统美德羞涩退避, 封建迷信陈渣泛起, 嫖娼卖淫死恢复燃, 不正之风蔓延滋长, 新的违法犯罪不断产生的种种不良现象。究其原因,无不与道德乏力有关。
道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它形成于人们的共同物质生产和生活中, 通常存在于人们的舆论中, 它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属非制度化的规范, 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性质。它的实现主要借助于传统习惯、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 与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相比, 其保证实施的条件稍逊一筹。也正是由于道德规范缺乏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这一条件, 道德基本功能的实现和社会作用的发挥, 往往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在这种情况下, 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就难以为人们自觉地能动地理解, 遵守道德也就很难完全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加之, 市场经济的负效应, 一些令人痛心的不良现象的出现, 也就不可避免了。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法律文化里充分反映了中国人传统的伦理价值观(这里不论这种价值观的好坏)。伦理道德性不是传统法的缺陷,缺陷是其泛道德主义。也就是说,在社会规范的结构体系中,法律成了道德附庸,从属于道德,丧失了其独立的地位。在价值追求上,法律体现的不是抽象的人或者说是社会中所有人或大多数人所要求何需要的一种伦理道德观,而是体现了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而选择的伦理道德思想,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由其卫道士通过对各个学派学说的筛选何融合,最终选择了融合各家思想的中国正统儒家思想作为其进行社会调整的工具,即“天人一体”、“君权神授”、“尊卑有序”等思想,而以这种思想为指导形成了“以礼入法”、“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道德在整个社会中的力量非常强大,成为社会调整的重要工具。概言之,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以伦理道德为基础是没错的,但一是由于这个伦理道德的不全面性或者不完全正确性,二是由于过分强调道德的社会调整以至超过了一个度,使其有了泛道德主义的结果。因此,法律应该以一个社会中的普遍道德水平为基础,并把这种道德要求体现出来,但要防止泛道德化,同时,法律还要注意引导人们形成更高的道德标准。
四、正确对待道德法律化问题
1、“道德尤如哨兵,它保卫着法律,不叫任何人违犯;相反地,如果缺乏道德,就会使人忘记或忽视法律。” [5]必须科学认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法律具有公平性、普遍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等特点。法治可形成一种机制,保障社会稳定有序地发展,但它只能管理人们的外部行为,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能为力,而德治强调的是内外的完善统一,要求自我奉献,道德追求的是比法律更高层次的境界,靠自觉而不是以强制实现自身的价值,但是把国家治理的希望寄托在道德完美的统治者身上,是不科学的。单靠道德来维护是靠不住的,难以避免“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由此可见法和德是可以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它们具有相融性、相异性、相济性。
2、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的补充和完善。从字面上来看,“依”字肯定法是治国的基本依据,强调了法的权威和地位,而“以”字是指立法、司法、守法要渗透一种道德要求,国家在贯彻“以德治国”方略时应采取提倡、引导、鼓励的态度来感召和劝导为政者和社会成员。有人针对当前中国道德滑坡、人们缺乏社会公德的现状,提出学习欧美的做法,将社会对公民个人的道德要求纳入法律,通过道德的法律化提高国民的道德水平,培养国民的热爱心、责任感和勇敢心。[6]他们把道德滑坡的原因归结于法律的缺失,而忽视了中国与欧美国家在法治传统上的差异,欧美国家的民主和法治所根植的法律文化是中国所不具备的。由于有公民普遍懂法、知法、守法为前提,使得将某些道德规范写入法律成为可能。而在中国,儒家的“人治”、“德治”思想一直是两千多年中国封建社会的统治思想,这种思想像一种顽疾仍然影响着当今中国,尽管中国社会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但就现在的中国仍摆脱不了人情社会的现实,等级观念、宗法观念等深入国人骨髓,绝大部分中国人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如果连现有的法律都得不到遵守,那么像西欧国家一样将道德规范写入法律,对于推行道德又有何用呢?因此,我们既不能过分夸大道德的社会作用,也不能通过强制力要求社会成员遵守。
3、在道德法律化问题上要防止急于求成的思想。我们当前的要务“是在公民中形成一套法律至上、唯公平、正义、权利至上的伦理道德”[7],提出“以德治国”不能仅仅理解为提倡廉洁、谦让、奉献等等,而更应该宣传、教育“民主”、“公平”、“正义”、“权利”等法律精神和文化。有了这些意识,才能有守法的行为,法律得到遵守,也才能更好地促进道德的施行。
4、做好普法教育。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13亿人口和传统“人治”思想的大国进行一场全社会的思想启蒙谈何容易。中国的大部分民众,尤其在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村,对于法律不甚了解甚至一无所知,既不懂得服从法律,更不知道运用法律,必须“宣传教育民众如何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自由,捍卫法律的权威,如何主动参与法律的监督,抵制任何置个人意志于法律之上的行为。”[8]在社会上营造出“民主”、“法治”、“平等”、“自由”的良好氛围。只有民众懂得法律了,知道法律的益处了,法律才能得到遵守,道德法律化才有实现的可能。
参考文献:
[1]《礼记·曲记上》
[2]《贞观政要·公平》
[3]《贞观政要·君道》
[4]《唐律疏议》
[5]马布利 《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马布利选集》 第152页
[6]范忠信 《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 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7]范忠信 《儒家论理与法治精神》 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8]刘军宁 《从法治国到法治》 载《公共论从》第3 期 三联书店1997年版 第1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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